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欣瑩等18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前項第四款特別預算,須經立法院之同意始得提出。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為落實立法監督,避免特別預算常態化,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特別預算之提出要件。
第八十四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刪除但書。

二、各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應設預備金,可因應緊急情勢先行支付。

三、預算既未經立法院審議,若先支付恐有侵犯立法院之預算審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