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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等18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第七條之四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後段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保障規定,應制定離島基本法為特別保障規定。

前項離島基本法未完成立法前,如有涉及離島人民之權益事項,行政院須訂定規制離島人民之特別保障法規命令。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其所展現之憲政主義,旨在將原住民族與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權益保障作同等規範之設計。然查原住民族已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上位法之原住民族法體系,而金門、馬祖及澎湖三離島縣只有「離島建設條例」之保障規定,此實與原住民族完整法體系不相比擬。爰此,特增訂本條文為法源依據,藉以責成行政院等相關部會協力制定離島基本法,以為離島完整保障法制之濫觴。在離島基本法尚未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訂定特別保障之法規命令,以促使保障離島人民之國家憲政主義旨意得以進一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