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能)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能)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立法說明
一、本政府為降低對化石能源的依賴,以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20%為目標,2019年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期望透過儲能設備的研發與示範,促進儲能設備的設置,使再生能源成為可靠穩定的電力來源,達成國家能源轉型之目標。
二、因光電、風電等再生能源之間歇性,發電時間與用電時間無法全然搭配,大量再生能源發電之電能併網後,須仰賴儲能系統促使發電與用電達成供需平衡。有鑑於此,儲能系統之重要性不言可喻。
二、因光電、風電等再生能源之間歇性,發電時間與用電時間無法全然搭配,大量再生能源發電之電能併網後,須仰賴儲能系統促使發電與用電達成供需平衡。有鑑於此,儲能系統之重要性不言可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