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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偉翔等18人 113/03/22 提案版本
第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所處並繳納之罰鍰。

二、政府預算撥充。

三、公益彩券盈餘、運動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捐贈收入。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立法說明
一、中央政府所司職之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於公務特種基金之支出編項上,迄今仍非由獨立之基金預算所支應,而是僅由沒有法源依據的「社會福利基金」中,藉預算規模不穩定的業務計畫所支應。

二、查中央政府「社會福利基金」之主要業務計畫,除一般行政管利計畫之外,主要的三大業務乃「福利服務計畫(安養、養護、教養、托育、日間照顧、福利服務,以及重陽敬老方案)」、「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公益彩券回饋金專案補助)」,及僅存屬於兒少保護範疇之「增設及改善公設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計畫」。

三、然而,前揭所謂「增設及改善公設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計畫」基金業務計畫,卻自111年新增辦理至今出現經費驟降,從111年1億2,123萬元、112年6,395萬元,再到113年僅編列3,103萬元,顯見設置為獨立基金預算之必要,方可具備穩定業務規模,避免兒少保護業務經費失去應有之穩定性。

四、爰此,本提案參酌當前依醫療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所設立之醫療發展基金、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設立之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依藥害救濟法第五條規定設置之藥害救濟基金、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設置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設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立之疫苗基金、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設立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依家暴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等例與法制內容,特藉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之一,新設立「兒童及少年保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