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盧縣一
高金素梅
連署人:
陳玉珍
萬美玲
翁曉玲
邱鎮軍
牛煦庭
林沛祥
呂玉玲
吳宗憲
丁學忠
黃建賓
林思銘
柯志恩
邱若華
羅智強
林德福
鄭正鈐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議案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高金素梅等19人,有鑑於歷次選舉以來原住民族投票率皆較非原住民低,為增進原住民政治參與途徑,保障原住民選舉投票權利,並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試金石,建立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良性經驗,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