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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偉翔等18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第七十四條
法院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

前項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章第二節有關之規定。
法院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

前項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章第二節有關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如為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按少事法第二十七條規範優先送交少年法庭,已享寬貸之先議權在先。

二、按少事法第七十四條規範,少年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法院對其皆可審酌免刑。是以,現行刑法中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至重傷者、以強暴或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酒(毒)駕致死者、強制性交者、加重強制猥褻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者、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或如損壞保護生命設備、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住宅之縱火、毒化公眾飲水等多數重大惡性之犯罪,都存在得判決少年犯免刑之空間。

三、考量國人法律情感,衡諸犯罪行為人所犯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重大犯罪與受害者之受損法益顯不相當,如若得予免刑,恐無法達到懲戒及教化之效果。本提案擬針對少年犯享法院審酌免刑之資格,自原本犯最重本刑不超過10年以下之罪即符合,修正為凡犯最重本刑超過7年之罪者,即不得予以免刑,以落實我國整體少年族群之健全成長與國人之法律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