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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
醫療法
提案人:
徐欣瑩
連署人:
鄭正鈐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牛煦庭
邱鎮軍
張嘉郡
馬文君
蘇清泉
王育敏
羅智強
陳超明
涂權吉
羅明才
徐巧芯
謝衣鳯
呂玉玲
翁曉玲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鑑於衛福部公告停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為避免取消「收費上限」影響民眾就醫權益,進而造成社會醫療資源階級化現象,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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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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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等18人
113/03/22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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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及行政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說明
掛號費雖為行政費用,醫療機構得合理反映成本、適度調漲掛號費用。然,衛福部仍應盤點掛號費等收費情形,與時俱進擬定合理價格參考範圍,使醫療機構與地方主管機關可有所依循。為保障民眾權益,建立資訊公開透明機制讓民眾查詢、選擇仍是必要措施,防範我國未來醫療服務逐漸產生階級化現象,保障基本人權。
設定比較對象: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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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等18人|113/03/22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