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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若為食品業者之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若為食品業者之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國人重視食品安全,不能接受貨價上食品遭他人隨意染指,任意破壞包裝,沾染口水等,此惡意行為容易成為食品安全的破口,衝擊社會大眾對政府捍衛食品安全的信心。
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若為食品業者之食品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未遂犯罰之。
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若為食品業者之食品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