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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孟楷等20人 113/03/22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其餘未修正。

二、我國於108年度起陸續執行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前瞻基礎建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等特別預算,預算編列總計逾2兆元。

三、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於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部分項目之特別預算113至115年度債務舉借預算數,合計逾3,500億元。是以,提出「允宜持續遵守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等規定,並妥適配置財政資源,以應未來之需」等建議。

四、預算即國家就未來一年度運作所需之財政收入與支出數額,事先予以計畫。惟受限於預估能力之有限性,計畫與現實間恆存在落差。

五、特別預算作為預算制度彈性措施,雖立意良善,惟本條第四款之規定,有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定義較為模糊等特性,若行政機關濫用,恐導致「重特別預算、輕總預算」等決策行為。為加強社會監督,避免預算資源浪費,爰刪除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等規定,以符合現今社會對於公共財務透明化的期待,促進民主政治課責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