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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除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外,應依學生實際學習需要開設相關課程,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前項措施除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外,應依學生實際學習需要開設相關課程,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項。雖然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係社會認知中的重點科目,為了考試給予偏遠地區學校學生補救教學者外,似宜依學生天賦與興趣提供實際學習需要,開設所需相關課程,達到真正適性教育。
二、修正第三項。照顧弱勢學生是政府一貫政策,因此偏遠地區學校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
二、修正第三項。照顧弱勢學生是政府一貫政策,因此偏遠地區學校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
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實際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制訂偏遠地區學校發展計畫,以跨域整合資源,促進偏遠地區教育發展,並作為偏遠地區學校政策與推動發展之依據。
前項教育會議之組成、運作及辦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
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實際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制訂偏遠地區學校發展計畫,以跨域整合資源,促進偏遠地區教育發展,並作為偏遠地區學校政策與推動發展之依據。
前項教育會議之組成、運作及辦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三項。偏遠地區人口結構老化、交通不便、資源不足及社會發展遲滯等諸多不利之因素,除影響地區教育發展外,其中國土發展範疇內更應考量全國性、區域性的保育、經濟、城鄉、運輸等相關問題。因此,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問題,應擴大為國家更高層次的跨域整合資源,並依據地區居民實際需要,提供特別措施及必要資源,使其功能得以振興及再發展,方能提升競爭力。
二、增列第四項。針對前項教育發展會議之組成、運作及辦理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增列第四項。針對前項教育發展會議之組成、運作及辦理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