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俊宇等24人 113/03/15 提案版本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並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立法說明
一、本法現於第四十條第四項規範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包括旅客疏散或接駁作業。

二、就實務面觀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每逢嚴重遲延時,儘管形式上具有旅客接駁計畫,卻非每次啟動,導致大量旅客僅能自行選擇替代性交通工具,若遇平日通勤尖峰時刻,確帶來相當大困擾。

三、綜上所述,鐵路機構於遭遇嚴重遲延時,應強制其立即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將民眾影響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