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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情節重大者,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情節重大者,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犯第一項之罪,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罰金上限自五十萬元以下提高為二百萬元以下。以供法院依個案情形具體審酌而妥適量刑。
二、增訂第二項。以彌補我國現行於一行為侵害數生命身體法益時採想像競合犯法理處理,造成罪刑顯不相符之罰則發生。並以「情節重大者」作為適用之構成要件。
三、為區分犯案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加重處罰至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維人民生命法益。
二、增訂第二項。以彌補我國現行於一行為侵害數生命身體法益時採想像競合犯法理處理,造成罪刑顯不相符之罰則發生。並以「情節重大者」作為適用之構成要件。
三、為區分犯案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加重處罰至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維人民生命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