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郭昱晴等22人 113/03/15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一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五千五百元;除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或消費者物價基本分類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予調整外,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大幅成長,惟年金給付未跟上物價漲幅速度,嚴重衝擊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法提高給付。

二、年金給付金額應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各項類別變動調整之,若單一類別超過5%即有檢討必要,以確保國民退休保障及品質。

三、為確保國民及農、漁民等領取年金或津貼有一致性標準,參照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調整周期自每4年一次,改為3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