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條
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防癌知識與癌症病人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
國家應保障人民有平等接受癌症防治之機會。
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
國家應積極推動預防醫學於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癌症預防知識與癌症病人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加強相關教育及宣導工作,使國民能積極落實癌症防治措施。
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
國家應積極推動預防醫學於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癌症預防知識與癌症病人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加強相關教育及宣導工作,使國民能積極落實癌症防治措施。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一項,國家應確保人民有平等接受癌症防治之機會。
二、現行條文移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第二項明訂國家之義務,應致力於精進醫療技術及防治工作,並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
四、第三項明定國家應加強預防醫學在癌症預防工作的應用。根據WHO指出三分之一的癌症是可以預防的,透過控制慢性病(含癌症)四大危險因子為菸、酒、不健康飲食及缺乏規律運動,可以有效降低癌症死亡率;並應推動防癌教育及宣導工作,使國人有正確觀念並主動落實癌症防治措施,降低癌症發生之機率。
二、現行條文移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第二項明訂國家之義務,應致力於精進醫療技術及防治工作,並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
四、第三項明定國家應加強預防醫學在癌症預防工作的應用。根據WHO指出三分之一的癌症是可以預防的,透過控制慢性病(含癌症)四大危險因子為菸、酒、不健康飲食及缺乏規律運動,可以有效降低癌症死亡率;並應推動防癌教育及宣導工作,使國人有正確觀念並主動落實癌症防治措施,降低癌症發生之機率。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給付之癌症藥品及新興醫療費用,以減輕癌症病人與家庭之負擔。
有關前項基金之設置、預算來源、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給付之癌症藥品及新興醫療費用,以減輕癌症病人與家庭之負擔。
有關前項基金之設置、預算來源、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我國癌症病友權益,強化國家對於癌症病友使用新藥治療及藥物可近性之支持,爰新增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規模應在百億以上,以減輕我國癌症病人及其家人家屬之負擔。
三、第三項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制訂相關辦法以利基金之設置、審查及執行。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規模應在百億以上,以減輕我國癌症病人及其家人家屬之負擔。
三、第三項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制訂相關辦法以利基金之設置、審查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