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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楊曜等17人 113/03/01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喪葬補助。

五、居家服務。

六、生育補助。

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喪葬補助。

五、居家服務。

六、生育補助。

七、實物給付。
八、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法所謂實物給付,係提供日常生活物資,採行實物倉儲(例如:實/食物銀行等)、食物券、資源媒合或物資輸送平臺等不同方式,針對有救助需要且具社會福利身分者提供服務。

二、實物給付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糧食管理法、商品檢驗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