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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瑾等21人 113/03/01 提案版本
第五條之一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本條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及登記參選公職者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或任廣播、電視事業董事及獨立董事;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本條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說明
2024年總統立委大選競選期間,特定候選人遭疑因身兼特定新聞媒體董事長職務,恐使該新聞媒體於其競選期間失去報導公正性。

可預期前段所述情況未來仍有持續發生的機會,且影響新聞媒體公正性之因素,並不僅限於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登記參選公職者於其競選期間亦有相當程度左右新聞媒體報導方向可能性。

是故,為杜絕掌握政治權力,又或者有意角逐公職者,因與特定新聞媒體間呈現上對下之權力不對等狀態,而導致新聞媒體報導之偏頗,修正本條第四項,明定登記參選公職者亦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又或者任廣播、電視事業董事及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