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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除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應予調整外,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考量影響弱勢族群經濟生活最深之核心物價、食品類物價漲幅遠大於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為提高弱勢族群老年生活保障,修正年金給付調整周期為3年一次。
二、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增訂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達5%即予以調整之要件。
二、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增訂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達5%即予以調整之要件。
第五十五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於符合本法相關給付請領要件時,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向保險人申請未逾補繳期限之保費分期繳納,其相關本息,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有關扣減保費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於符合本法相關給付請領要件時,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向保險人申請未逾補繳期限之保費分期繳納,其相關本息,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有關扣減保費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四項、第五項。
二、根據「111年衛福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年報」,111年度被保險人平均繳費率為55.38%,相較其他社會保險繳費率偏低,且準時繳費率更是僅有約40%;而開辦之初即明定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不得請求補繳,年滿65歲後,原本無力按時繳納保費的弱勢民眾,一次繳清10年的本息更是難上加難,失去國寶的保障,恐成為經濟更弱勢,掉出社會安全網之外。
三、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以保險給付抵扣勞工貸款之精神,增訂仍在補繳效期內之十年國保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時扣減。
二、根據「111年衛福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年報」,111年度被保險人平均繳費率為55.38%,相較其他社會保險繳費率偏低,且準時繳費率更是僅有約40%;而開辦之初即明定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不得請求補繳,年滿65歲後,原本無力按時繳納保費的弱勢民眾,一次繳清10年的本息更是難上加難,失去國寶的保障,恐成為經濟更弱勢,掉出社會安全網之外。
三、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以保險給付抵扣勞工貸款之精神,增訂仍在補繳效期內之十年國保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時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