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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應使身心障礙者得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機關(構)、團體、學校、事業機構或法人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應使身心障礙者得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機關(構)、團體、學校、事業機構或法人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立法說明
一、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應能順利生活,且不受歧視、擁有均等機會。公約第二條提及,合理調整的定義即「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有鑑於此,建議援引合理調整之概念,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
二、新增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宗旨,並針對本條文第三項作文字修正。
二、新增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宗旨,並針對本條文第三項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