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第三條第二項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得實施通訊投票,專供居住國外國民及因公在國外工作或求學之國民行使投票。通訊投票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前項通訊投票之選票應與一般選票合併計算。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第三條第二項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得實施通訊投票,專供居住國外國民及因公在國外工作或求學之國民行使投票。通訊投票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前項通訊投票之選票應與一般選票合併計算。
立法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不分區之立法委員選舉採行通訊投票制度,選務成本與安全結果疑慮較低,爰規定得實施通訊投票。又選務工作具高度專業性、技術性,故以法律授權主關機關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另訂辦法,以資規範。
三、為符選舉制度之平等原則以及確保選舉結果公平性,增訂通訊投票之選票合併計算之規定。
二、不分區之立法委員選舉採行通訊投票制度,選務成本與安全結果疑慮較低,爰規定得實施通訊投票。又選務工作具高度專業性、技術性,故以法律授權主關機關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另訂辦法,以資規範。
三、為符選舉制度之平等原則以及確保選舉結果公平性,增訂通訊投票之選票合併計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