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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郭昱晴等19人 113/03/01 提案版本
第七十七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服務機制,但現行托嬰中心與早療機構在團體保險中卻仍有差異,現行僅能靠各地方政府推動相關規範,但部分在早療機構的幼兒並未擁有團體保險,為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幼兒與一般進入幼兒園之幼兒享有平等之保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