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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冠廷等21人 113/03/01 提案版本
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應予適度調整。
立法說明
一、經查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112年12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2.7,若依110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同期物價指數已上升至106.58,且台灣基本工資已連八年調整,從時薪120元調整至目前183元,然而軍人相關加給卻從未有相關調整機制,在物價持續上升的影響下,軍人實際待遇如同逐漸縮水。

二、近年來國軍招募工作面臨許多困難,且如何提高國軍人才留用,也是一大問題,112年度國軍總人數更為107年以來新低,部分戰鬥部隊編現比更低於80%,近兩年來更有七千餘人因不適服而提前離營,顯見招募及留用之工作相當不易,因此,如何提升軍人待遇,避免薪資變相縮水,才更能留下國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