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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前條及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前條及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
二、現行法規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其中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
三、為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鄉的師資,爰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條文,於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
二、現行法規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其中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
三、為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鄉的師資,爰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條文,於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