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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藥品,以減輕癌症病人之負擔。
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藥品,以減輕癌症病人之負擔。
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十六條第二項,建立癌症新藥獲得健保給付前的過渡型支持機制,減輕癌症家庭自費負擔。
二、參考英國成立癌症藥品基金(Cancer Drugs Fund)經驗,同時考量台灣現況,設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相輔相成,讓癌友在面對醫師建議採用健保尚未給付之癌症新藥治療建議時,所需之自費負擔,得以控制在一般癌症家庭可承受的範圍內。
三、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辦法等,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參考英國成立癌症藥品基金(Cancer Drugs Fund)經驗,同時考量台灣現況,設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相輔相成,讓癌友在面對醫師建議採用健保尚未給付之癌症新藥治療建議時,所需之自費負擔,得以控制在一般癌症家庭可承受的範圍內。
三、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辦法等,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