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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等16人 112/12/15 提案版本
第五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實施策略。

三、基礎建設。

四、產業建設。

五、教育建設。

六、文化建設。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觀光建設。

十、警政建設。

十一、社會福利建設。

十二、天然災害防制及濫葬、濫墾、濫建之改善。

十三、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四、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十五、其他。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實施策略。

三、基礎建設。

四、產業建設。

五、教育建設。

六、文化建設。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觀光建設。

十、警政建設。

十一、消防建設。
十二、社會福利建設。

十三、災害防救、殯葬設施及濫葬行為之改善。

十四、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五、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十六、其他。
立法說明
依現行條文規定,消防建設非為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應載明之內容,應予以修正完善。另完善殯葬設施,建構優質殯葬環境亦為現代社會應有之建設實施方案,亦應予以一併列入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