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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消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除為了解火災事故原因外,亦是未來避免重複發生類似事故,並提升救災經驗之重要步驟,相關人員允應配合,俾利資訊蒐集及彙整。是以,若積極抵制相關勘查等作為,應提高罰鍰以促其配合。
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近年重大消防公安意外事故調查報告顯示,消防人員至火災現場時,常未能及時獲得完整版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工廠之管理權人可能對火災現場掌握不充分,甚或未及時指派專屬人員協助救災,以致災情無法儘速獲得控制,衍生更多傷亡。對上述資訊提供及管理權人協助救災,修法提高罰鍰以提升救災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