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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配合107年行政院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有關協助貧窮家庭降低風險,爰修正第一項,將家庭明定為整合性服務介入之評估焦點。
二、配合實務執行之正確性,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二項「派員調查」調整為「訪視評估」,並將提供安貧、扶貧及脫貧措施之相關機關明列,期以透過社會工作人員之關懷訪視,提升風險預警及資源整合與媒介之成效,俾利就近連結社區及地方政府之支援服務。
三、第三項移列為第六項,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酌修文字。
四、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務上第一線社工人員為協助個案及其家庭,有請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之必要,爰於第三項訂定之。
五、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避免通報人擔心身分暴露而怯於通報,爰於第四項明定保密義務。
六、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於第五項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顯有困難時,得請求相關單位協助。
七、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於第六項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通報流程及資訊處理辦法。
二、配合實務執行之正確性,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二項「派員調查」調整為「訪視評估」,並將提供安貧、扶貧及脫貧措施之相關機關明列,期以透過社會工作人員之關懷訪視,提升風險預警及資源整合與媒介之成效,俾利就近連結社區及地方政府之支援服務。
三、第三項移列為第六項,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酌修文字。
四、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務上第一線社工人員為協助個案及其家庭,有請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之必要,爰於第三項訂定之。
五、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避免通報人擔心身分暴露而怯於通報,爰於第四項明定保密義務。
六、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於第五項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顯有困難時,得請求相關單位協助。
七、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於第六項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通報流程及資訊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