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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三項。
二、憲法明定保障弱勢、濟弱扶傾為國家義務,故政府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特制定社會救助法,並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其中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顯難及時反映當下經濟情況,不利弱勢民眾維持基本生計。
三、物價持續上漲,導致實質薪資倒退,購買力下降,已對一般民眾生活產生影響,而物價波動對於經濟弱勢者之衝擊遠高於一般民眾,若未能及時調整反應,恐讓弱勢民眾困境雪上加霜,生活無以為繼。爰提案修正第三項,將現行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年調整一次,以減少經濟弱勢受物價上漲所生之衝擊,落實本法照顧弱勢之立法意旨。
二、憲法明定保障弱勢、濟弱扶傾為國家義務,故政府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特制定社會救助法,並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其中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顯難及時反映當下經濟情況,不利弱勢民眾維持基本生計。
三、物價持續上漲,導致實質薪資倒退,購買力下降,已對一般民眾生活產生影響,而物價波動對於經濟弱勢者之衝擊遠高於一般民眾,若未能及時調整反應,恐讓弱勢民眾困境雪上加霜,生活無以為繼。爰提案修正第三項,將現行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年調整一次,以減少經濟弱勢受物價上漲所生之衝擊,落實本法照顧弱勢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