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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或單獨撫養未成年子女者。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立法說明
一、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並減輕家長育兒負擔,行政院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其中友善生養的相關配套在住宅部分包含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優先承租社會住宅、優先享有住宅補貼等。為協助育有未成年子女者解決其居住問題,內政部提供包括住宅補貼、直接興建社會住宅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住宅協助措施。
二、依據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總生育率及出生數統計部分,總生育率呈現下降趨勢,出生率由四十年之7.04人,降至六十五年之3.09人,另九十年為0.9人,至一百十一年已減至0.87人。另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扶幼比統計,每一百個青壯年人口所需扶養幼年人口數,由六十五年之56.3名幼兒,降至九十年之29.56名幼兒,至一百十一年已減至17.47名幼兒。
三、鑑於國民出生率持續降低以及扶幼比持續陡降等少子女化問題日趨嚴重,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鼓勵生育、擴大政府協助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租屋需求,爰將第二項第三款「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並增添單獨撫養未成年子女者納入其中。
二、依據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總生育率及出生數統計部分,總生育率呈現下降趨勢,出生率由四十年之7.04人,降至六十五年之3.09人,另九十年為0.9人,至一百十一年已減至0.87人。另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扶幼比統計,每一百個青壯年人口所需扶養幼年人口數,由六十五年之56.3名幼兒,降至九十年之29.56名幼兒,至一百十一年已減至17.47名幼兒。
三、鑑於國民出生率持續降低以及扶幼比持續陡降等少子女化問題日趨嚴重,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鼓勵生育、擴大政府協助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租屋需求,爰將第二項第三款「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並增添單獨撫養未成年子女者納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