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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本法第二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爰修正第一項並納入少年。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本國零至二十四歲自殺率連年上升,國教及高教端學校通報自殺及自傷率亦逐年攀升,青少年尤以十五歲至二十四歲為主要自殺族群,爰提案修正本條文,並針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及相關現況每三年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本國零至二十四歲自殺率連年上升,國教及高教端學校通報自殺及自傷率亦逐年攀升,青少年尤以十五歲至二十四歲為主要自殺族群,爰提案修正本條文,並針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及相關現況每三年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第七十七條之一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將攝錄影音資料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監管之雲端系統。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及雲端系統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及雲端系統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近年來托嬰中心兒虐案件發生頻繁,然托嬰中心時常不願意提供相關攝錄影資料,甚至為規避調查而刪除及重製相關設備,致使無法還原事件之發生經過,並使家長受到擔憂及質疑。
二、為杜絕此種情形不斷發生,遏止幼兒園虐童歪風,縣市政府應全面建置雲端系統,以供政府查閱,並確認幼托中心之幼兒受到正常照顧。
二、為杜絕此種情形不斷發生,遏止幼兒園虐童歪風,縣市政府應全面建置雲端系統,以供政府查閱,並確認幼托中心之幼兒受到正常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