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瑩等17人 112/11/24 提案版本
第四條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

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族群之自主發展,依其意願,保障原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會福利權益。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

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族群之自主發展,依其意願,保障原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會福利權益。

前項原住民老人之年齡為五十五歲,年齡規定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採逐步提高至六十五歲。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檢討一次。
立法說明
一、增加第四項。

二、原住民之「平均餘命」雖呈現緩步上升之情況,惟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相較,近十年來,均約落後約8~9歲,無明顯縮短之趨勢。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老人福祉,維護其健康生活,並促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增列敘明原住民老人認定年齡為五十五歲。

四、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原住民及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差距後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