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2/11/17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七十五條
(加工自殺罪)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加工自殺罪)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為他人提供、幫助他人提供及幫助他人尋求合法之死亡協助者,不罰。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五項,其餘未修正。

二、隨著平均壽命的延長,一個人如何活得有尊嚴,已是現代社會無可迴避的課題。當疾病所帶來的長期痛苦與折磨已經無法得到有效緩解時,應為個人生命自主保留空間,讓人有權選擇在自已希望的時間點,以自己想要的方式離開。前揭生命自決之權利,業經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明白肯認。2020年2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宣告禁止醫助自殺違憲之判決主文即開宗明義指出:「1.a)(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一條第一項之)一般人格權包含作為個人自主之表述之自我決定死亡之權利。b)自我決定死亡之權利包含自我終結生命之自由,一個人基於自身對其生命品質及其自身存在意義之理解決定終結自身生命,自始即係基於其生命自主決定所為,國家與社會應予尊重。c)生命自決之自由,包含為此尋求第三人協助及於該協助存在時利用該協助者。」可見生命自主權非無憲法上之基礎。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命自主權,有鑑於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處罰提供他人協助助其死亡或自殺之行為,導致人民之生命自主權無法獲得充分實現,爰配合安樂死條例草案之提出,修正本條增訂第五項規定,將a)為他人提供、b)幫助他人提供及c)幫助他人尋求合法之死亡協助之行為加以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