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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立法說明
章名。
第一條
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並確立各級政府交通安全任務權責劃分,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依目前法規執行狀況,道路設計規範分散於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其適用法規之決定端視是否位於都市計畫道路、道路主管機關為誰的問題。經常發生中央、地方權責劃分不明或機關本位主義等情況,所建議將權責劃分納入規定。
二、依目前法規執行狀況,道路設計規範分散於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其適用法規之決定端視是否位於都市計畫道路、道路主管機關為誰的問題。經常發生中央、地方權責劃分不明或機關本位主義等情況,所建議將權責劃分納入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央政府係交通部,各級政府係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
立法說明
一、交通活動之秩序與安全維護,係視全體用路人共同認知與行為互動表現結果,故闡明各級政府單位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交通安全。
二、本法涉及各級政府各自權限事項時,使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對應相關法令,如公路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如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併予敘明。
二、本法涉及各級政府各自權限事項時,使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對應相關法令,如公路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如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併予敘明。
第三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並推動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及強化交通安全基本教育。
立法說明
為普及道路交通安全之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並配合教育部的交通安全宣導,以提升全體國民交通安全知識及意識。
第四條
中央政府應制(訂)定全國統一之道路及標線設計規範標準、推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動狀況。
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
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
立法說明
依目前道路交通設計主管單位有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及各地方政府,為避免道路設計主管機關混雜、權責混亂,而使道路交通設計規則多頭馬車(包括各地標線不一、人行道退縮規則、號誌時相各縣市規定不一、執法不確定等)特將納入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