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陳素月等16人 112/11/10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五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六千二百元;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或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年攀升,嚴重衝擊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為保障國人經濟安全,爰修法提高國民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金額。

二、現行法規僅四年調整一次,對民眾保障明顯不足,故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調整之。

三、為確保領取國民年金者之經濟安全,參照《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調整周期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三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