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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立法說明
章名。
第一條
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確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及推動體制,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國家應盡力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之道路交通安全目標,需透過各級政府、事業與國民共同努力,經系統性及綜合性規劃以改善整體道路交通安全。為擬定共同性規範,以利各級政府、事業與國民遵循、維護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爰制定本法。
二、國家應盡力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之道路交通安全目標,需透過各級政府、事業與國民共同努力,經系統性及綜合性規劃以改善整體道路交通安全。為擬定共同性規範,以利各級政府、事業與國民遵循、維護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及文化。
立法說明
一、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係社會整體共識,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文化更屬於全體用路人之共同責任,爰闡明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促進、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二、本法涉及各級政府各自權限事項時,使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對應相關法令,如公路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如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併予敘明。
二、本法涉及各級政府各自權限事項時,使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對應相關法令,如公路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如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併予敘明。
第三條
中央政府應制(訂)定、推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動狀況。
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
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
立法說明
一、中央政府應盡力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並負責制定、推動相關法規及計畫;並定期評估及滾動式檢討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成效,並定期公布政策推動情況,供社會各界監督。
二、中央政府應為必要之督導並提供適當協助,以利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相關事項之執行。
二、中央政府應為必要之督導並提供適當協助,以利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相關事項之執行。
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立法說明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就其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事項制定執行計畫,並定期評估及滾動式檢討道路交通安全執行結果;另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檢討結果,供社會各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