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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提高在臺新住民之生活品質並促進其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及教育部、勞動部等統計,目前我國外籍配偶有58萬4千餘人,大專院校境外生約9萬3千餘人,外國專業人員4萬6千餘人,移工73萬4千餘人,總數接近150萬人。為保障超過百萬在臺生活新住民之權益,落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款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爰參考韓國《多元文化家庭法》等立法例,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新住民,定義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或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居留、永久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二、依國籍法已歸化為我國國民者。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或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居留、永久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二、依國籍法已歸化為我國國民者。
立法說明
本法名詞定義,新住民包含外籍配偶、境外生、外國專業人才及移工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或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居留、永久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以及依國籍法歸化為我國國民者。
第三條
行政院應設置新住民專責單位,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及其子女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等新住民支持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其組成應注意新住民之比例。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其組成應注意新住民之比例。
立法說明
一、為利政策推動,中央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單位,負責統籌新住民支持相關事務。
二、為確保新住民政策之執行與規劃過程中有新住民參與,提供多元視角,於第二項規定其組成應注意新住民比例。惟考量短期內具新住民身分之公務員人數尚少,爰未規定具體比例。
二、為確保新住民政策之執行與規劃過程中有新住民參與,提供多元視角,於第二項規定其組成應注意新住民比例。惟考量短期內具新住民身分之公務員人數尚少,爰未規定具體比例。
第四條
政府應每五年制定我國新住民支持總體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之基本方向。
二、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於各領域中之具體措施。
三、前次計畫之成效分析。
四、新住民支持經費之來源與分配。
五、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項。
制定前項總體計畫時,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一、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之基本方向。
二、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於各領域中之具體措施。
三、前次計畫之成效分析。
四、新住民支持經費之來源與分配。
五、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項。
制定前項總體計畫時,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立法說明
一、為總體促進在臺生活新住民之發展,順利推動如新住民教育、醫療、就業、生活輔導、媒體近用、文化交流等跨部會政策,規定中央政府應參考歐盟「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簡稱MIPEX)計畫,每五年制定新住民支持總體計畫,並明定其內容。
二、為確保新住民政策之規劃過程中納入多元、專業之意見,於第二項規定,制定前項總體計畫時,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二、為確保新住民政策之規劃過程中納入多元、專業之意見,於第二項規定,制定前項總體計畫時,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第五條
為制定前條總體計畫,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路。
立法說明
為確保總體計畫之訂定符合新住民實際需求,爰規定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並公開調查結果。
第六條
政府應提供多元文化及語言之教育與宣導,以增進民眾對不同文化語言之尊重與理解。
立法說明
為提升民眾對於多元文化、語言之認識,促進對於新住民之了解與理解,規定政府應提供相關教育與宣導。
第七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在我國生活所需之基本資訊,包含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並鼓勵其接受社會適應教育、職業教育培訓以及中文教育等課程。
前項課程之辦理,應注意偏遠地區或經濟狀況不佳新住民之上課門檻。
第一項之鼓勵,得以獎勵或其他方法為之。
前項課程之辦理,應注意偏遠地區或經濟狀況不佳新住民之上課門檻。
第一項之鼓勵,得以獎勵或其他方法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新住民皆能獲得在臺生活所必須之必要資訊,並順利發展,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提供生活所需之基本資訊,並鼓勵其接受更進階之課程。
二、考量有部分新住民身居偏遠地區,或經濟狀況不佳,爰明定政府應注意新住民之上課門檻,得適時運用遠距課程、學費減免或補貼等方式協助新住民上課。
二、考量有部分新住民身居偏遠地區,或經濟狀況不佳,爰明定政府應注意新住民之上課門檻,得適時運用遠距課程、學費減免或補貼等方式協助新住民上課。
第八條
政府應盡力提供普遍、專業之翻譯及通譯服務。
為達成前項目標,政府應建立統一之通譯人員培訓及執業制度。
為達成前項目標,政府應建立統一之通譯人員培訓及執業制度。
立法說明
因來臺之新住民中文能力水準不一,為確實保障其基本權益,特別如司法、醫療衛生、勞動糾紛、警政新住民事務等,政府應盡力提供普遍、專業之翻譯及通譯服務,並訂定完善制度,以保障通譯品質。
第九條
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政府應提供家庭諮詢、婚姻教育、育兒教育等服務,並於各縣市設置家庭服務中心。
對於前項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學校生活,並避免遭受歧視。
對於前項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學校生活,並避免遭受歧視。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教育服務,並輔導其子女適應校園生活,以協助新住民家庭來臺後順利接軌我國制度,並促進新住民家庭之子女適應臺灣學校生活。
第十條
政府應提供弱勢之新住民相關社會救助及醫療補助。
立法說明
考量有部分新住民經濟狀況相對弱勢,基本生活需求及就醫皆有困難,爰規定政府應提供弱勢新住民相關社會救助。
第十一條
政府於推動第七條、第九條以及其他支援政策時,應努力提供多語言服務。
立法說明
為落實政策目的之達成,避免中文能力尚未通達之新住民無法理解支援內容,因此規定政府應努力以多語言提供新住民支援政策。
第十二條
政府應培訓新住民公共政策專業人才、提供進修培訓課程,並鼓勵新住民參加。
前項之鼓勵,得以獎勵或其他方法為之。
前項之鼓勵,得以獎勵或其他方法為之。
立法說明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公共政策培訓,以提升我國公務員之新住民相關知識,確保我國有足夠專業之公領域人才從事新住民支援政策。
第十三條
政府得以獎勵、補助或其他方式協助民間團體辦理新住民支持計畫。
立法說明
為善用民間資源,公私協力共同促進新住民發展,政府得以獎勵、補助或其他方式協助民間團體辦理符合本法第四條總體計畫之新住民支持計畫。
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