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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即時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為呼應消防人員對於「生命三權」的修法訴求,108年本法修正時,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支持消防人員的「資訊權」,並於本條明定違反時之罰則。
二、然而化學品管制過於仰賴業者自主管理,一旦業者未確實申報,恐影響救災第一線之判斷,實有提高罰則之必要,以收嚇阻之效。
二、然而化學品管制過於仰賴業者自主管理,一旦業者未確實申報,恐影響救災第一線之判斷,實有提高罰則之必要,以收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