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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依據環境部於99年至108年事故監控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10年內,國內總計發生近4,000例化學物質事故案件。其災害類型以火災類型發生機率為42%至70%居多;依場所類型區分則屬工廠類型發生機率45%至71%居多。綜上,因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故在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均會左右人員生命與財產損失規模,因此獲得上述重要訊息,則成為災害控制的關鍵性議題。
二、參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
二、參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
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依據環境部於99年至108年事故監控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10年內,國內總計發生近4,000例化學物質事故案件。其災害類型以火災類型發生機率為42%至70%居多;依場所類型區分則屬工廠類型發生機率45%至71%居多。綜上,因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故在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均會左右人員生命與財產損失規模,因此獲得上述重要訊息,則成為災害控制的關鍵性議題。
二、參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
二、參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