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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根據消防法,最高罰鍰為第三十五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設置提高罰鍰金額比照第三十五條,致重傷者之罰鍰金額。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罰鍰提高至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罰鍰提高至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二,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參照消防法第三十五條之罰則,依關聯性加課刑責。
二、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二,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參照消防法第三十五條之罰則,依關聯性加課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