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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立法說明
有鑑於消防法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具高度危險,為控管其風險,相關業者自應就有關其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以及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妥為遵循。就此,業者如有違反,勢將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爰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四十八條對於業者未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範所裁處之罰鍰區間,並考量本條所設物品及氣體之高度危害性,將違反本條規定之罰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或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項規定致人於死者,處災害處所管理權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災害處所管理權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前項規定致人於死者,處災害處所管理權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災害處所管理權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消防人員執行災害搶救時,在缺乏資訊下,不但難以對事故採取適當之緊急搶救措施,致延誤搶救措施致災害擴大,甚而危及消防人員之安全。為利消防指揮人員即時取得災害現場所存放、使用之化學品相關資訊,工廠之管理權人自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於事故發生時要求管理權人派遣專人至搶救現場提供資訊協助救災,以維護救災人員安全、避免延誤救災。並且,為確保本規範之效力,爰參考天然氣事業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調高罰鍰金額,於第一項規定業者如有違反本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有鑑於救災行動可能涉及救災相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財產損失,而災害處所管理權人從事相關風險事業,自應就該事業災害風險之防免及處理負有特別之注意義務,而該注意義務之內涵自包括管理權人應提供資訊以達成協助救災及維護救災人員之安全等目的,不因救災人員是否屬自願涉入風險而有差異,爰參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定明刑責。
二、有鑑於救災行動可能涉及救災相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財產損失,而災害處所管理權人從事相關風險事業,自應就該事業災害風險之防免及處理負有特別之注意義務,而該注意義務之內涵自包括管理權人應提供資訊以達成協助救災及維護救災人員之安全等目的,不因救災人員是否屬自願涉入風險而有差異,爰參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定明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