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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
森林法
其他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理條例
提案人:
鄭運鵬
連署人:
何志偉
賴品妤
蘇巧慧
黃世杰
吳秉叡
沈發惠
林宜瑾
林靜儀
陳素月
陳靜敏
邱議瑩
吳玉琴
羅美玲
陳秀寳
莊競程
湯蕙禎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爰擬具「森林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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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等17人
112/10/13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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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設定比較對象: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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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等17人|112/10/13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