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九條之一
為預防與處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內之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教育機構安全規劃、機構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及教職員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性別處理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全國約有1萬7千多家立案短期補習班,且其中許多以在校學生為主要成員,惟查,若補習班內不幸發生性騷擾、性霸凌或性侵害,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項僅規定需依法通報,顯有不足,爰此,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新增本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短期補習班關於性霸凌、性騷擾或性侵害等性別事件訂定防治準則。
二、鑒於全國約有1萬7千多家立案短期補習班,且其中許多以在校學生為主要成員,惟查,若補習班內不幸發生性騷擾、性霸凌或性侵害,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項僅規定需依法通報,顯有不足,爰此,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新增本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短期補習班關於性霸凌、性騷擾或性侵害等性別事件訂定防治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