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2/09/22 提案版本
第一百零八條之一
托嬰中心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九條雖規定:「托嬰中心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惟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並未就違反前開辦法之情形明文授權訂定處罰規定,於母法未授權之情況下,如逕以前開辦法作為處罰之法源,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

三、爰修正母法,將違反《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之情形納入,並提高其罰鍰金額,爰增訂第一百零八條之一,以符法治國之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