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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防癌知識與癌症病人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
國家應保障人民有平等接受癌症防治之機會。
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
國家應積極推動預防醫學於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癌症預防知識與癌症病人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加強相關教育及宣導工作,使國民能積極落實癌症防治措施。
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
國家應積極推動預防醫學於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癌症預防知識與癌症病人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加強相關教育及宣導工作,使國民能積極落實癌症防治措施。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一項,國家應確保人民有平等接受癌症防治之機會。
二、現行條文移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第二項明定國家之義務,應致力於精進醫療技術及防治工作,並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
四、第三項明定國家應加強預防醫學在癌症預防工作的應用。根據WHO指出三分之一的癌症是可以預防的,透過控制慢性病(含癌症)四大危險因子為菸、酒、不健康飲食及缺乏規律運動,可以有效降低癌症死亡率;並應推動防癌教育及宣導工作,使國人有正確觀念並主動落實癌症防治措施,降低癌症發生之機率。
二、現行條文移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第二項明定國家之義務,應致力於精進醫療技術及防治工作,並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
四、第三項明定國家應加強預防醫學在癌症預防工作的應用。根據WHO指出三分之一的癌症是可以預防的,透過控制慢性病(含癌症)四大危險因子為菸、酒、不健康飲食及缺乏規律運動,可以有效降低癌症死亡率;並應推動防癌教育及宣導工作,使國人有正確觀念並主動落實癌症防治措施,降低癌症發生之機率。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給付之癌症藥品及新興醫療費用,以減輕癌症病人與家庭之負擔。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項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給付之癌症藥品及新興醫療費用,以減輕癌症病人與家庭之負擔。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項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減輕我國癌症病人及其家人家屬之負擔。基金來源明定於第二項,並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二、另考量該基金之穩健運作及順利推動癌症防治工作,相關財源除政府編列預算、民間捐贈外,應包含如空汙、土汙、水汙、毒害、菸捐等直接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之產品或產業之特別捐提撥。
二、另考量該基金之穩健運作及順利推動癌症防治工作,相關財源除政府編列預算、民間捐贈外,應包含如空汙、土汙、水汙、毒害、菸捐等直接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之產品或產業之特別捐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