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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2/09/22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並得置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每滿九百人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依前項規定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立法說明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

二、根據衛福部全國自殺死亡資料統計,全國24歲以下自殺通報人次及占率,98年4,166人次(占全年齡比16.5%),111年為15,640人次(占全年齡比34.5%),顯示出學生有自殺或自殺意念及行為人數有大幅提升趨勢,相關學生輔導機制有強化之必要。

三、近年大專院校學生自殺通報人數有大幅提升之虞,然而現行諮商人力極度不足,學生有其需求時,往往無法獲得及時協助,造成憾事發生。修正第四項,參考教育部過往與實務界與民間團體商討之共識,爰將專科以上專業輔導人員修訂至1:900,完備輔導人力,以利接住每一位有需求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