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楊瓊瓔等16人 112/09/22 提案版本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設置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近年保育類野生動物遭受獸鋏傷害或死亡事件增加,受到社會大眾關切,故應禁止使用獸鋏等易對野生保育動物造成無法挽回之傷殘或死亡之器械,為我國保育政策之既定方針。

二、俗稱山豬吊的金屬套索,是以彈簧裝置束綁之陷阱,當動物無端觸碰,恐遭致肢體傷害。且當動物基於生存本能嘗試掙扎逃脫,時常發生肢體受傷、殘缺案例,因身陷陷阱而遭餓死、渴死亦屢見不鮮,所受痛苦往往難以癒合,顯然有違尊重生命及人道捕獵之國際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