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八十三條
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勞資會議之舉辦形式,應依事業場所勞工人數為標準為之。
一、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為之。
二、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以上者,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為之。
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應送事業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勞資會議之舉辦形式,應依事業場所勞工人數為標準為之。
一、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為之。
二、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以上者,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為之。
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應送事業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說明
一、查本法為就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勞動條件相關事項,特設勞資會議之制度。
二、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勞動條件分別於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有其利用勞資會議決議之相關規範,顯見其重要性。
三、為維持勞資會議公平公正公開之性質,應要求一定規模之企業應有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以保全會議之程序正當性,避免程序爭議之產生,保障資方確認未來勞資關係之進行,亦維護較為弱勢之勞方要求依勞資會議決議之執行,爰增訂之。
二、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勞動條件分別於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有其利用勞資會議決議之相關規範,顯見其重要性。
三、為維持勞資會議公平公正公開之性質,應要求一定規模之企業應有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以保全會議之程序正當性,避免程序爭議之產生,保障資方確認未來勞資關係之進行,亦維護較為弱勢之勞方要求依勞資會議決議之執行,爰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