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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聘用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代理教師;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聘用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代理教師;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鑒於111年7月14日監察委員所提之調查報告針對代理教師制度,提出教育部因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訂代理教師聘期,肇致各地方政府代理教師聘期不一甚至中斷亂象;教育部雖自105年起陸續召開縣市研商會議達成代理教師聘期應支給完整年薪共識,然亦未能有效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辦理,迄仍有13個地方政府未給予代理教師完整1年聘期,衍生渠等暑期無薪資及勞健保等爭議,嚴重戕害代理教師工作權益,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甚鉅,悖離代理教師之設置目的。
二、教育部針對代理教師全年聘期部分,於本(112)年2月2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召開線上會議。教育部雖於會議中允諾112學年度將補助各縣市實施代理教師全年聘期所需經費之一半,然其所需之經費,將加重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為使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之政策能順利推行,確有其必要修法。
三、據此,修正本條第二項,將代理教師的聘期以及聘任聘期的原則規範交由教育部自行規範,禁止再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處理,避免產生一國多制的爭議,衍生渠等暑期無薪資及勞健保等爭議,嚴重戕害代理教師工作權益,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甚鉅,悖離代理教師之設置目的。
四、又教育部雖於會議中允諾112學年度將補助各縣市實施代理教師全年聘期所需經費之一半,惟僅補助一學年,後續無相對應措施,將加重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為使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之政策能順利推行,爰新增第三項,將補助措施列為常態系措施。
二、教育部針對代理教師全年聘期部分,於本(112)年2月2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召開線上會議。教育部雖於會議中允諾112學年度將補助各縣市實施代理教師全年聘期所需經費之一半,然其所需之經費,將加重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為使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之政策能順利推行,確有其必要修法。
三、據此,修正本條第二項,將代理教師的聘期以及聘任聘期的原則規範交由教育部自行規範,禁止再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處理,避免產生一國多制的爭議,衍生渠等暑期無薪資及勞健保等爭議,嚴重戕害代理教師工作權益,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甚鉅,悖離代理教師之設置目的。
四、又教育部雖於會議中允諾112學年度將補助各縣市實施代理教師全年聘期所需經費之一半,惟僅補助一學年,後續無相對應措施,將加重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為使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之政策能順利推行,爰新增第三項,將補助措施列為常態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