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條
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
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
經認可之原住民族文化產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經認可之原住民族文化產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原住民族依據人類學以及考古學等相關研究,在台灣存在至少六千年以上,無庸置疑的是台灣的瑰寶。台灣原住民族乃是南島語族的發源地,其型塑出的原住民族文化係國家重要資產,政府應以積極的立場和態度來參與文化事務。
二、惟目前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法規定僅以宣示將輔導與培育文化產業與其專業人才,未能有更加積極的措施,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於一定期限內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是以,為確實達到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的目的,參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立法例,爰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以積極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措施輔導原住民文化產業,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產業的發展。
二、惟目前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法規定僅以宣示將輔導與培育文化產業與其專業人才,未能有更加積極的措施,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於一定期限內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是以,為確實達到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的目的,參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立法例,爰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以積極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措施輔導原住民文化產業,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