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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趙正宇等19人 112/05/26 提案版本
第八十四條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經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現行政府採購法處理招標爭議,廠商需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對其結果不服,得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四條,招標機關得自行評估,若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得無須暫停採購程序。

二、惟此條規定交由招標機關自行判斷,形同球員兼裁判,即使廠商主張有理,招標機關往往也會以但書規定繼續採購程序,忽略廠商權益。

三、爰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四條,若招標機關認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欲繼續採購程序,需經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