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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
為促進動物權益保護,直轄市、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動物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應提撥百分之九十撥入。
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動物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應提撥百分之九十撥入。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國家行政活動廣泛而複雜,單憑單一會計方式,無法明確計算國營事業之各個事業營運情況以及資金運用實績,因此,有特別獨立分離設置「特種基金」(特別會計),計算特定之歲入及歲出,而與普通基金之一般預算會計有別,以明暸特定事業及資金用途之情況。在上述背景下,乃有於例外情形,設置特種基金之必要性。此種「特種基金」,其歲入「專款專用」,供「特殊用途」,以確保滿足執行特別行政任務目的之特別財政需要,而非「統收統支」作為滿足一般公共財政需要。
三、為促進動物權益保護,爰提案由地方政府動保主管機關設立動物保護基金,其收支及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四、此外,該動物保護基金,由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動物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應提撥百分之九十撥入。
二、由於國家行政活動廣泛而複雜,單憑單一會計方式,無法明確計算國營事業之各個事業營運情況以及資金運用實績,因此,有特別獨立分離設置「特種基金」(特別會計),計算特定之歲入及歲出,而與普通基金之一般預算會計有別,以明暸特定事業及資金用途之情況。在上述背景下,乃有於例外情形,設置特種基金之必要性。此種「特種基金」,其歲入「專款專用」,供「特殊用途」,以確保滿足執行特別行政任務目的之特別財政需要,而非「統收統支」作為滿足一般公共財政需要。
三、為促進動物權益保護,爰提案由地方政府動保主管機關設立動物保護基金,其收支及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四、此外,該動物保護基金,由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動物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應提撥百分之九十撥入。